知乎话题:末位淘汰PK绩效考核,哪个更有效?
今天看到一个知乎网友提出一个很现实而残酷的问题:我公司为了规避辞工难题,想要依据“不能胜任工作”辞退员工,因此推出“末等级淘汰”制度,以降低公司辞工成本,请问这样做可以吗?
旷远能源 人力资源总监对这个问题这么说:
从法律角度出发,绩效考核更有效。
企业采用未位淘汰,往往套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规定的“不胜任工作”条款,认为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事实上,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,即使不胜任工作,企业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,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且要支付补偿金。否则,企业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。
企业推行绩效考核,是要与员工签订《绩效协议》的,既然是协议,双方自愿,法律就会认可。
从管理角度出发,仍然是绩效考核有效。
未位淘汰采用的是强制分布法,是一种绩效管理过程中,绩效考核之后的人员分类方法。绩效考核本身的质量决定了强制分部法能否有效的实施。如果前端的绩效管理本身的质量有问题,盲目实施后端的强制分布法,则一定会出现问题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淘汰的过程必须经过首次考核一培训/调岗—再次考核—合同解除四个步骤,稍有疏漏就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。在经过这一系列的前置程序后,用人单位才可以根据最终考核结果,决定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所以很多企业改变了策略,从被动的管理到员工主动去成长,这样自我驱动的员工会才更能顺应企业的发展。譬如字节跳动,一个年轻的企业,如今爆火的抖音短视频就是他们的一个团队孵化的。而熟悉字节调到应该都知道,他们内部的管理一直都是OKR。P
所以,如果上述的问题还有一个角度就是可以考虑用OKR,能识别更高效的员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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